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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3-12-06


各市、州、县财政局、林业局,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林管局: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湖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林业贷款贴息管理细则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8月13日印发

 

  附件:

  湖北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推动林权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

  本细则第二条所指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公安厅印发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8〕1号)的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贴息对象和贴息范围

  第四条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沙区、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地区。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权限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贷款项目。

  第三章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第六条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除上述情况以外,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累计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

  第七条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实行逐级申报、层层负责。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择优选择重点项目联合行文逐级申报。

  第九条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汇总,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逐级申报。

  第十条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审核汇总,并于每年11月20日之前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林业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项目贷款计划申请(具体要求见附件1)和《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附表1)。

  第十一条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和计划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筛选,并上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审批。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同意后,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第五章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申报与拨付

  第十二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应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9月30日之前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和林业局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本贴息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和《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2)。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将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申报贴息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并于10月31日之前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六章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和林业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报告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3)。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要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相关报表及材料,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个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项目检查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种植业以及林产品加工和林业多种经营等贷款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县(市)林业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资质的林业设计部门和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单位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标准文本结合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年初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内容要求进行实地核查,检查部门应如实出具检查验收报告,认真填报《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并加盖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公章,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上一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和财政局于9月30日前将检查验收报告以及《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等材料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林业贷款项目和贴息资金申报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批复文件、财政贴息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贷款经办银行签章的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复印件、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检查验收报告。林业小额贷款需要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及付息凭证。档案资料保留不少于5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湖北省财政厅会同湖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转发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鄂财农发〔2005〕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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