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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06
入夏以来,我县高温天气不断,森林火灾时有发生。根据气象预报,未来一个时期,全县范围内无明显降水,高温天气仍将持续,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持续偏高。为遏制森林火灾高发态势,严防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县提前进入重点森林防火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重点防火期起始时间提前到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结束。
二、森林重点防火期严禁随意野外用火,禁止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开展一切烧山、烧荒、烧草、烧地边、烧火粪、烧田埂、烧秸秆等生产性用火行为,确需生产用火的要落实报告审批制度,并事前做好扑火准备。
三、加强生活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露天野炊。提倡文明祭祀,严防上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
四、切实加强精神病人、痴呆傻、酒疯子、少年儿童及年迈老人等森林防火重点人群管控,禁止带火入林、玩火纵火。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无监护人的精神病人,由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五、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制订森林防火制度,开展职工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排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森林、林地、林木经营单位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扑救过程中要注意扑火安全。严禁动员年迈老人、少年儿童、孕妇及痴呆傻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719-4221219,或拨打"110""119"。
八、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义务或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